从花千骨看同人作品中的创作风险与侵权边界

2020-03-23  来自: 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59

同人作品中的创作风险与侵权边界

——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

一审:2016)京0108民初33799号

二审:(2019)73民终3114号

【裁判要旨】

作品名称非现有通用词汇,具有独特性,但通过经营可以使其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的识别度较高,故小说作品名称亦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案情介绍】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介晋江公司系一家经营网络文学创作网站的公司,公司签约作者果果创作的文学作品《花千骨》通过经营,已为广大的消费者知悉并获得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形成一种无形知识产权。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克公司亦经营网络文学网站,通过举办盈利性质的同人小说创作大赛,经营100多部作品名称含有“花千骨”字样的网络小说

晋江公司认为其中部分作品与原著高度相似,腾飞克公司的该行为系使用我公司特有商品的名称,通过搭便车的行为获得非法收益,并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以获取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利益腾飞克公司认为上述107个小说链接中的相应作品均与江晨舟作品《花千骨》内容不同,腾飞克公司称相应作品均为作者自行上传。腾飞克公司另对其经营的“飞卢小说网”(网址:b.faloo.com)的经营模式解释称,网站主要业务系做男性阅读,是男频网站,部分业务为同人小说开发,其与作者之间一般会签订书面协议;具体流程为,作者在网站中注册账号,不需要签订协议就能上传作品内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晋江公司及腾飞克公司均经营网络文学作品相关业务,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江晨舟(笔名Fresh果果)为晋江公司签约作者,其小说作品《花千骨》为晋江公司签约作品,晋江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相应经营权益。

涉案作品《花千骨》为shoufa于晋江公司网站的原创作品,于晋江公司网站中的点击量较高,曾获北京市级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出版的相应图书销量显著,该作品另被改编为电视剧、游戏等衍生产品,且据其改编的同名电视剧《花千骨》收视率和知名度较高。作品名称“花千骨”非现有通用词汇,具有独特性,经晋江公司经营使其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的识别度较高,故小说作品名称“花千骨”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但晋江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小说中的人物名称、武器道具、门派及场所名称达到知名的程度,故本院对此不予确认。

晋江公司主张“飞卢小说网”中经营的107部涉案作品攀附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其中9部名称中包含“花千骨”的A级签约作品,腾飞克公司认可系作者与其签有书面协议的收费阅读作品,故该9部作品为腾飞克公司与作者共同提供且共获收益,二者共同实施了使用晋江公司享有权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之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其余98部作品,鉴于腾飞克公司称其“飞卢小说网”的经营方式为于作者自行上传的作品中择优筛选后与作者签约,故其对于网站中存在的作品内容是明知应知的,且考虑到涉案作品《花千骨》的知名度,腾飞克公司应知其网站中存在使用他人享有权益的作品名称、搭他人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腾飞克公司仍然予以放任,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且将相关作品作为其网站经营内容,故腾飞克公司即使未构成直接侵权,也构成间接侵权,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腾飞克公司应就其行为向晋江公司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同人作品通常指的是同一群粉丝对现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包括动漫、小说、游戏等等,而同人小说是常见的的同人作品。同人作品中的侵权与正常创作的边界问题是每一个有志于文学创作的作者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同人小说是否侵权主要要看是否利用原作品中duchaung性表达,我国的著作权保护的是duchaung性表达而非思想。如果同人作品不仅使用原有角色名称,还延用了该角色的性格特征,甚至社会关系等元素,则作品的走向可能导致演绎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

常见的作品续写、同一话题类作品,如果仅仅是利用了原作品中的思想,不涉及表达,那么不构成侵权。美术同人作品则只要用了原作造型,不论环境、背景、立意等其他元素的表达有多少duchaung性,都将构成著作权侵权。如果是仅仅应用了名称,而其后的情节、人物关系、主旨均与原作品毫无相似之处,比如熟知的西游记和七龙珠虽然共有“孙悟空”这一人物角色,但是二者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相同或相似之处,没有人会认为二者存在侵权抄袭的嫌疑。

本案的另一个争论焦点是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问题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本案中,原告列举了大量证据证明了其用心经营了花千骨这一作品,取得了市场的认可,得到了大量的关注。被告作为同一行业,显然对这一情况是明知的。并且,被告在其举办的活动中筛选了部分阅读量高的花千骨作品进行收费阅读,考虑到涉案作品《花千骨》的知名度,腾飞克公司应知其网站中存在使用他人享有权益的作品名称、搭他人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腾飞克公司仍然予以放任,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且将相关作品作为其网站经营内容,故腾飞克公司即使未构成直接侵权,也构成间接侵权,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腾飞克公司应就其行为向晋江公司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花千骨   同人作品   著作权   侵权纠纷  
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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